□本報記者薑東良本報通訊員李阿欣
  2014年6月8日,張某帶侄女和兒子元元一起到丁某開辦的飯店吃飯。其間,元元看到表姐吃完飯去飯店衛生間,便跟在其後,不慎被絆倒在衛生間沖洗拖把的熱水箱內導致燙傷。事故發生後,元元被送到山東省平度市中醫醫院救治,因傷情嚴重後轉至山東青島市市立醫院住院治療32天。後經鑒定,元元燙傷致全身瘢痕構成九級傷殘。
  2014年9月,張某作為元元的法定代理人將丁某訴至法庭,要求其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18萬元。庭審過程中,丁某辯稱孩子出事系因張某看護不力,飯店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
  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後,認定張某與丁某的過錯比例為4比6,判令丁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8萬餘元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元元系無民事能力的幼兒,事發當天由於張某看護不力,導致元元意外燙傷,作為監護人的張某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。丁某開辦的飯店在明知還有用餐客人的情況下,將熱水箱放入衛生間並未加設任何防護措施,安全管理存在不足,對元元的傷害負有過錯,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據此,法院綜合案情作出瞭如上判決。
  (原標題:水箱擱過道燙傷孩子飯店未防護應負主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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