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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年近六旬的遼寧阿婆白春榮,在等了25年之後,終於等來一紙遲來的無罪判決。25年前,她因涉嫌盜竊在佛山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3月24日,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,該院近日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,本著疑罪從無原則,再審決定判決白春榮無罪。(《新快報》3月25日)
  最高法院新一屆領導上任以來,糾正冤假錯案蔚然成風,一些陳年積案也得到糾正,特別是像白春榮這樣歷時25年的積案得到糾正,更讓人欣慰。尤其讓人振奮的是,以往是必鬚髮現真凶才會糾正錯案,甚至真凶再現也不會糾正,而如今,不少法院在真凶並未落網時,敢於用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”(亦稱“存疑時有利於被告”)原則來糾正錯案。
  在白春榮這起案件中,法院並未找到真正的盜竊者,但佛山中院再審認為,“雖然本案中白春榮的言行存在疑點,但在前期偵查中,偵查人員並未對其交代的情況予以核實,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,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構成犯罪的結論。”浙江叔侄殺人案也是這樣被糾正。在以往的錯案糾正中,例如佘祥林案、趙作海案、杜培武案,往往是“死者”複活或真凶再現,法院才會去糾正錯案。但在浙江叔侄殺人案中,“真凶”可能是勾海峰,他早已因另一起殺人案而於八年前被槍決。在不能完全確認真凶的情形下,法院仍以“疑罪從無”為原則,果斷地為叔侄倆平反了。
  在法治國家,由“無罪推定”原則衍生出來的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”原則,是一項基本原則,也是對刑事被告人的人權最有保障力度的一項措施。因為,強大的國家機器要追究一個公民的刑事責任,要將其投入牢獄,就必須由公訴機關來舉證,並且證據要能排除合理懷疑,否則就不能隨便認定一個公民有罪。
  我國早在1997年修正的《刑事訴訟法》中就規定了“無罪推定”原則,該法也賦予法院作出兩種無罪判決的權力,一種是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;另一種是證據不足,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。但實踐中, 司法機關執行的往往是“疑罪從有”——只要有證據,哪怕證據有疑點,仍然認定被告人有罪;“疑罪從輕”——只要有證據,但證據有疑點的,對被告人從輕判處;“疑罪從掛”——只要有證據,但證據有疑點,則將案件掛起來,讓偵查機關一遍又一遍地查,被告人長期超期羈押。反映到已經判決的冤假錯案的糾正上,更是使用非常嚴格的標準,即往往必須是真正發現真凶,才可能糾正,而僅僅認為案件本身存在疑問的,並不會因此而糾正錯案。
  現在,在諸多冤假錯案的糾正上,我們已經邁出了可喜的一步,但最好是,在審判階段,就能徹底貫徹“疑罪從無”、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”等原則,摒棄“疑罪從有”、“疑罪從輕”、“疑罪從掛”的做法,將大量有疑點的案件直接判決為無罪,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。如果已經判決的案件不存疑點,司法人員無冤假錯案可糾,那才是審判的最高境界。  (原標題:“存疑時有利於被告”有望落地生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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